公司员工收取商铺“好处费”被起诉,真是“潜规则”?
摘要:
【公司员工收取商铺“好处费”被起诉,真是“潜规则”?】四川资阳市两名公司员工因收取商户“好处费”共计16.5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警方提醒,收取“好处费”可能涉嫌商业贿赂,不是所谓的“行业潜规则”。
正文:
在四川资阳,一家公司两名员工因为收取商户“好处费”共计16.5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事情是这样的,有家公司负责某商业广场的销售、租赁和后期管理。由于商铺租金相对便宜,引来了不少商家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销售经理舒某便向商家索要“好处费”,表示只要给他“好处费”,就可以优先租到商铺。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舒某和项目经理张某互相配合,在签订合同时帮助商家如愿拿到商铺,两人最终将“好处费”按比例分成。舒某拿到8.9万元,张某则获得7.6万元。在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教育下,舒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交代了另一名嫌疑人张某。
小编点评:这个事件提醒我们,收取“好处费”并不是所谓的“行业潜规则”。一些从业人员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其实这些行为很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尤其是在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有些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商家索取不正当利益,这就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商业行为范畴。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律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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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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