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鼓励各市场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摘要]
11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主要包含适用范围、房源筹集方式、项目认定、运营模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内容。

11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主要包含适用范围、房源筹集方式、项目认定、运营模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内容。《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方案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根据各类市场主体持有资源情况,将房源筹集方式分为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纳管4种方式,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运营单位方面,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委托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进行运营。在运营管理方面,筹集到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在运营期限方面,根据房源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不低于10年;租赁住房纳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低于5年或10年。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租赁住房纳管项目中,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按照该房屋建设类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确最低运营期限;非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运营期限应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可续期或退出,退出后可选择作为市场租赁住房或恢复为原用途使用。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实施方案表示,按照成都市现行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政、金融、税费、审批、水电气支持政策执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购买其可销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后的现有权利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申请**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行融资,回收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方案提出统一运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认定、建设、配租等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锁定房屋产权,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或以租代售;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将企业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等手段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撤销机制,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撤销项目认定书,停止相关政策支持并追回已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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