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明确行为边界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明确行为边界
对五类行为均做了精细化要求,避免“建设性破坏”
近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印发《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配套政策,《规程》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分为五种类型,明确保护要求和审批流程,避免因界限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
历史建筑保护要用“绣花功夫”
2019年至2021年,本市分三批次公布共1056栋(座)历史建筑。这些历史建筑时间跨度达700年、覆盖11个区,承载功能多样,建筑风格多元,是北京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程》把历史建筑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划分出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五类行为,界定各类保护行为的边界。
《规程》提出,相对于普通工程项目,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更加精细化,采用“绣花功夫”,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明确各类保护行为的底线要求。例如在日常保养时,不得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完善全流程规划管理程序
历史建筑应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规程》提出,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区分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其中,涉及维护修缮和原址复建的,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对有价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进行修缮或者复建;对于确因合理利用需求进行更新的部位,可通过分隔、联通、转换内部或外部空间适度满足使用要求,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并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
《规程》明确,在历史建筑屋顶上添加大型设备及其他附属构筑物时,应当进行相关分析,如与历史建筑风貌冲突的,应当安装在建筑内部。
对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规程》完善全流程规划管理程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需要报审哪些材料。例如,维护修缮时,如保护设计方案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建筑外轮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体结构的,可实行简化审批措施,提升保护效率。
针对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规程》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规范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的申报条件、论证过程、审批过程,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符合条件可优化使用功能
如何更好地展示文化价值,让历史建筑亮出来?
《规程》鼓励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用功能优化满足现代使用需求、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保护责任人可按照本市营商环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外部扩建或者使用性质调整,让历史建筑得以持续使用,成为传承历史文化活的载体。
此前,本市已发布《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公布《认识身边的历史建筑》公众科普读本,提高公众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